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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的報導多半把上週FCC此舉視為一個法案,但FCC實為聯邦政府下的獨立監理機關,怎麼會有立法的權力? 更準確的說法,應是FCC委員會討論依通訊法授權,重新把網路連線供應商歸類為電信産業,故行政部門對其有較大的管制權力. 可參考紐時中文版的報導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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